1、行政法规是国家更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之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2、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4、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指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粮食统计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粮食油指商品流通统计制度》(简称《统计制度》),加快实现粮食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2、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3、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5、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法律分析: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其他。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统计行政机关。不同的统计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层次的统计行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其中,经济处罚又可分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种类。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 ***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所以,《统计法实施细则》作为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抵触。
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本行政区域粮食系统内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十条 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度》及其他统计法规。
第四条 地方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之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事业组织,均须全面执行《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