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下面两类:之一,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 *** 规章的行为;第二,除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制定执行性行为、补充性行为、试验性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制定权限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更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影响;后者则是间接影响,要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