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一规定为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筹划时可将赠品成本合理分摊至销售收入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一规定为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筹划时可将赠品成本合理分摊至销售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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