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2号),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 预缴。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的,仍按销售额的0.5%预缴。出售者应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2号),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 预缴。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的,仍按销售额的0.5%预缴。出售者应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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